Article 13

In force

排水设施应当实行雨水、污水分流,雨水管道和污水管道不得混接。

公共排水设施、居民小区未实行雨污分流的,市、县、区排水主管部门应当编制雨污分流改造计划,实施雨污分流改造。

新建、改建建筑物阳台、露台、地下车库应当按照建筑设计标准规范设置污水管道。

Local Regulations · 信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November 1, 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