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有效

居民住宅区应当按照规定配置消防设施和器材,并保障其正常使用。

高层居民住宅区应当按照规定建立微型消防站,建立消防档案,确定消防安全重点部位,实行每日防火巡查,建立巡查记录。

高层住宅建筑应当在公共区域的显著位置摆放消防器材,按照规定配置自救呼吸器、逃生绳、救援哨、疏散用手电筒等疏散逃生器材。

地方法规 · 商丘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