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丘市居民住宅区消防安全管理条例/第三章 火灾预防第二十条有效居民住宅区应当按照规定配置消防设施和器材,并保障其正常使用。高层居民住宅区应当按照规定建立微型消防站,建立消防档案,确定消防安全重点部位,实行每日防火巡查,建立巡查记录。高层住宅建筑应当在公共区域的显著位置摆放消防器材,按照规定配置自救呼吸器、逃生绳、救援哨、疏散用手电筒等疏散逃生器材。地方法规 · 商丘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0月1日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