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有效

公民应当文明出行,自觉遵守下列规定:

(一)驾驶机动车主动礼让行人,通过积水、积雪、扬尘路段减速慢行,不违规变道、加塞;

(二)驾乘电动自行车应当按照规定佩戴安全头盔,不长时间并道行驶和追逐嬉戏,不浏览、操作手持电子设备,不牵引动物;

(三)行人不得翻越栏杆,在通过路口或者人行横道时安全快速通过,不浏览、操作手持电子设备;

(四)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时,不得妨碍驾驶人安全驾驶,不大声喧哗,不外放电子设备声音;

(五)规范有序停放车辆,不占用、堵塞消防通道和无障碍设施,不妨碍通行和影响市容;车辆未充电时不得停放在充电专用停车位;

(六)法律、法规的其他规定。

地方法规 · 焦作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