焦作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八条有效公民应当维护公共安全,自觉遵守下列规定:(一)不得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不得在建筑物的顶部、窗外、楼道、消防通道堆放、吊挂杂物;(二)不得违规私拉电线,不得在建筑内的共用走道、楼梯间、安全出口等处停放电动车或者为电动车充电;(三)操控无人机等智能设备应当遵守相关规定,不得危害公共安全和损害他人的人身、财产等合法权益;(四)法律、法规的其他规定。地方法规 · 焦作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0月1日第七条回到全文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