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有效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文明行为促进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年度计划,所需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推动文明行为促进工作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文明行为促进工作,建立完善相关制度,及时发现、制止、查处相关领域不文明行为。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将文明行为促进工作纳入工作日程,做好具体工作落实。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加强对文明行为的宣传、教育和引导,推动文明行为基本规范纳入村规民约、居民公约,协助有关部门开展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地方法规 · 焦作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