焦作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四条有效市、县(市)、区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统筹本行政区域内文明行为促进工作。市、县(市)、区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办事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文明行为促进的规划计划、组织协调、监督检查、宣传表彰等具体工作。地方法规 · 焦作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0月1日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