焦作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六条有效文明行为促进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其他组织和个人应当积极参与文明行为促进工作,共同推进文明焦作建设。国家公职人员、先进模范、社会公众人物以及窗口行业工作人员等应当在文明行为促进工作中发挥表率作用。地方法规 · 焦作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0月1日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