焦作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十六条有效公民应当参与文明乡村建设,自觉遵守下列规定:(一)遵守村规民约,培育文明乡风、淳朴民风;(二)邻里之间团结友爱,和睦共处,互相帮助,关心帮助有困难的老年人、留守儿童等群体;(三)维护村容村貌,保持房前屋后环境整洁美观,不随意堆放垃圾、土石、柴草等杂物;(四)保护乡土文化、传统民居、古树名木、自然风貌等人文和自然资源;(五)法律、法规的其他规定。地方法规 · 焦作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0月1日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