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有效

医患双方应当共同维护良好医疗环境,共建和谐医患关系,自觉遵守下列规定:

(一)医务人员应当尊重患者,恪守医德,尊重患者的知情权、同意权和隐私权,为患者保守医疗秘密和健康隐私,维护患者合法权益;

(二)医务人员不得过度诊疗,不得索取和非法收受患者财物,不得利用执业之便谋取不正当利益;

(三)文明就医,遵守医疗秩序;

(四)通过合法途径处理医疗纠纷,不得侮辱、谩骂、威胁、殴打医务人员,不得聚众闹事;

(五)法律、法规的其他规定。

地方法规 · 焦作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