焦作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十三条有效经营者应当文明经营,自觉遵守下列行为:(一)诚信经营,不得欺诈、诱导或者强制消费;(二)不得违规占用城市公共场所摆摊经营、兜售物品;(三)不得泄漏或者不正当使用在经营活动中知悉的商业秘密和个人信息;(四)营运车辆、宾馆、餐饮经营者不得在火车站、汽车站出站口或者景区招揽客人;(五)法律、法规的其他规定。地方法规 · 焦作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0月1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