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有效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留守未成年人、困境未成年人关爱救助机制,组织民政、教育、卫生健康、司法行政等部门和妇女联合会、关心下一代工作委员会,为有下列情形的留守未成年人、困境未成年人提供家庭教育帮扶和指导:

(一)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死亡、下落不明、重病、重度残疾或者因服刑、被强制隔离戒毒以及被采取其他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等不能履行家庭教育责任的;

(二)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因实施家庭暴力等不当家庭教育方式,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

(三)留守未成年人家庭、经济困难家庭等实施家庭教育存在严重困难的;

(四)遭受侵害或者经历其他重大变故的;

(五)残疾未成年人等需要特殊教育的。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建立留守未成年人、困境未成年人信息档案,实行一人一档、动态管理,为家庭教育帮扶和指导提供信息支持。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全面排查、定期走访,掌握辖区内留守未成年人、困境未成年人的家庭教育情况;发现新增留守未成年人、困境未成年人的,及时向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报告。

地方法规 · 郑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