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有效

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等新闻媒体应当定期宣传正确的家庭教育知识,传播科学的家庭教育理念和方法,营造重视家庭教育的良好社会氛围。

鼓励和支持利用公共交通工具、户外屏幕、广告栏、宣传栏等进行家庭教育公益宣传。

鼓励和支持移动通信经营等单位免费推送家庭教育知识相关信息。

地方法规 · 郑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