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有效

鼓励和支持建设家风馆、家风文化广场、家风文化廊道等家风家教场所,开展家风家教宣传教育和实践活动。

村(居)民委员会可以利用公共文化中心、文化庭院、名人旧居等场所设立家风家教基地,开展家风家教教育活动。

地方法规 · 郑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