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贡市畜禽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二十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规定,对染疫畜禽及其排泄物、染疫畜禽产品或者被染疫畜禽、畜禽产品污染的运载工具、垫料、包装物、容器等被污染物未按照规定处理的,由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限期处理;逾期不处理的,由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委托有关单位代为处理,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地方法规 · 自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