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十条

有效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可以对违反本条例规定不能当场处理,或者当事人不配合现场执法弃车逃逸的车辆或者设备予以扣押,并应当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经催告仍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加处罚款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可以将扣押的车辆或者设备依法拍卖抵缴罚款。

被扣押的车辆属于拼装车或者达到报废标准车辆的,且车辆所有人拒绝自行报废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移送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地方法规 · 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