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九条

有效

经营许可证、车辆运输证或者驾驶员从业资格证被吊销的,被许可人自吊销之日起五年内不得重新申领。

驾驶员因违反本条例第六十四条第三项至第七项情形之一,被吊销驾驶员从业资格证的,终生不得在本市从事客运出租汽车经营服务。

地方法规 · 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