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六十八条有效个人或者单位拒绝、阻碍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监督检查、调查处理的,由公安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处罚。经营者或者驾驶员存在前款情形,情节严重的,吊销经营许可证或者驾驶员从业资格证。地方法规 · 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2月1日第六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六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