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四条
有效驾驶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吊销其驾驶员从业资格证:
(一)在一个考核年度内服务质量信誉考核累积综合得分两次不合格的,或者服务质量信誉考核连续两年不合格的;
(二)发生交通安全事故后迟报、瞒报或者谎报的;
(三)在营运中发生较大以上且负同等以上责任的交通事故的;
(四)更改计程计价设施设备的;
(五)吸毒、酒后驾驶客运出租汽车或者利用营运车辆进行违法活动的;
(六)殴打乘客、监督检查人员的;
(七)组织、参与非法聚集、停运罢运、堵塞交通的;
(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地方法规 · 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