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条

有效

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或者整改后仍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相关经营许可证:

(一)不按核准的经营类型或者经营区域从事客运出租汽车经营的;

(二)不按规定建立并落实投诉举报、服务质量信誉考核和安全生产考核制度的,不按要求在规定时间内配合处理投诉工作的;

(三)未将相关数据实时准确传输至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监管系统的;

(四)不按规定组织实施驾驶员继续教育的;

(五)提供服务的车辆无有效运输证的;

(六)转让、出租经营许可证的;

(七)网约车经营者线上提供服务的车辆、驾驶员与线下实际提供服务的车辆、驾驶员不一致的;

(八)网约车经营者向接入平台的巡游车及驾驶员提供网约服务时未遵守巡游车经营区域、价格管理等规定的。

地方法规 · 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