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条例/第五章 监督检查第五十二条有效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法定职责权限和程序实施监督检查。原则上采取随机抽取检查对象、随机选派执法检查人员的方式实施监督检查。监督检查结果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开。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合法安装的监控设施、设备收集有关证据。经营者、驾驶员、乘客和有关人员应当积极配合有关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调查处理等工作,并按要求提供相关材料、营运数据等信息。地方法规 · 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2月1日第五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