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条例/第五章 监督检查第五十一条有效客运出租汽车经营活动所涉行政处罚由违法行为发生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管辖。对当事人的同一违法行为,两个以上交通运输主管部门都有管辖权的,由先立案的部门管辖。两个以上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因管辖权发生争议的,应当协商解决;协商不一致的,由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指定管辖。本市范围内重大疑难、跨区域案件可以由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直接管辖或者指定管辖。地方法规 · 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2月1日第五十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