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52
In force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法定职责权限和程序实施监督检查。原则上采取随机抽取检查对象、随机选派执法检查人员的方式实施监督检查。监督检查结果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开。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合法安装的监控设施、设备收集有关证据。
经营者、驾驶员、乘客和有关人员应当积极配合有关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调查处理等工作,并按要求提供相关材料、营运数据等信息。
Local Regulations · 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December 1, 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