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条例/第三章 经营服务/第三节 运营保障第四十三条有效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公安机关、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城市管理部门根据规划和道路交通需要,在机场、火车站、汽车客运站、港口、公共交通枢纽、旅游景区等客流集散地设置客运出租汽车专用通道或者候客泊位,并设置明显标志。地方法规 · 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2月1日第四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