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条例/第三章 经营服务/第三节 运营保障第四十二条有效市和区(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将客运出租汽车综合服务区、候客泊位、停靠站、充(换)电站、加气(氢)站等配套设施纳入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规划。地方法规 · 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2月1日第四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