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条

有效

客运出租汽车营运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乘客有权拒付车费:

(一)驾驶员因发生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接受处理,不能将乘客及时送达目的地的;

(二)驾驶员在载客途中无正当理由终止服务,或者未经乘客同意拼载其他乘客的;

(三)巡游车驾驶员不按照规定使用计程计价设备,或者计程计价设备发生故障后继续营运的;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地方法规 · 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