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九条

有效

乘客应当文明乘车,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得携带易燃、易爆、有毒等危害公共安全及影响车内卫生的物品乘车,携带家禽、宠物等乘车的,应当征得驾驶员同意;

(二)醉酒者、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乘车的应当有陪同人员;

(三)不得向驾驶员提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规定的要求;

(四)不得在车内吸烟,不得破坏车内设施设备,不得向车外抛洒物品,损坏或者污损车辆及其设施设备的,应当赔偿相应的修缮或者清洁等费用;

(五)前往偏远、冷僻地区或者夜间出城的,配合驾驶员到就近的公安机关办理验证登记手续或者以其他方式进行网络备案;

(六)不得有辱骂、殴打驾驶员或者抢夺方向盘等妨碍驾驶安全或者公共安全的行为;

(七)按照规定的标准支付车费,承担经过依法收费的道路、桥梁、隧道等设施或者场所应当支付的费用;

(八)在机场、火车站、汽车客运站、港口、公共交通枢纽、旅游景区等地乘车时,应当有序排队,服从现场管理;

(九)通过预约方式召车的,按照约定时间和地点等候乘车;因故取消的,应当及时告知相关预约服务平台。

乘客违反前款规定的,驾驶员有权拒绝或者终止服务。乘客应当据实支付终止服务前已产生的车费。

地方法规 · 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