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有效

本市客运出租汽车行业管理应当遵循科学规划、规范有序、安全营运、环保节能、方便群众的原则。

本市客运出租汽车经营者(以下简称经营者)和客运出租汽车驾驶员(以下简称驾驶员)应当依法经营、公平竞争、文明诚信、优质服务。

地方法规 · 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