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八条

有效

驾驶员在服务过程中,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帮助乘客取放行李,协助老、幼、病、残、孕乘客上下车,根据乘客意愿升降车窗玻璃及使用空调、音响等服务设备;

(二)不得拒绝载客、途中甩客、故意绕道、强行拼载;

(三)不得在车内吸烟或者食用、装载有异味的物品,不得有兜售商品、服务等影响乘客体验的行为;

(四)不得在驾驶中有手持电话通话或者持续操作手持设备等影响驾驶安全的行为;

(五)不得威胁、辱骂或者殴打乘客,不得对投诉人、举报人或者作出不满意评价的乘客实施报复行为;

(六)营运中主动提醒乘客保管好自己的财物,发现乘客遗忘的财物应当主动送还失主,难以确定失主的,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交给经营者或者失物招领机构;

(七)巡游车驾驶员按计价器显示金额收费并主动出具发票,网约车驾驶员按服务平台显示金额收费,发票由网约车经营者提供;

(八)网约车驾驶员不得违反规定巡游揽客、站点候客。

地方法规 · 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