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条例/第三章 经营服务/第一节 运营管理第三十四条有效经营者需要暂停经营或者退出经营的,应当提前三十日向原许可机关提出书面申请,并依法办理相关手续。经营者退出经营的,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将经营许可证交回原许可机关,办理所属车辆运输证的注销手续,注销已报备的驾驶员信息。地方法规 · 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2月1日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