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五条
有效经营者应当加强驾驶员和营运车辆管理,遵守下列规定:
(一)依法与驾驶员签订劳动合同、经营合同或者协议,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开展有关法律法规、职业道德、服务规范、安全生产等方面的培训及考核;
(二)按规定对营运车辆进行维护、年度审验,保证营运车辆技术状况良好;
(三)营运车辆车身外观、标志设施符合规定,从事巡游车经营的,保持计程计价设备完好、准确,按规定向计量部门申请检定,从事网约车经营的,保持服务平台计程计时设施设备的完好、准确;
(四)实时准确传输车辆营运数据至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监管系统;
(五)提供服务的营运车辆持有效车辆运输证、提供服务的驾驶员持有效从业资格证,并按规定办理注册或者报备手续;
(六)在服务平台显著位置显示营运车辆与驾驶员的许可证件信息;
(七)营运证件、专用标志、专用设施遗失或者损毁的,经营者或者驾驶员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向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报告并申请补办,专用设施补办期间,相关车辆不得从事营运活动;
(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要求。
地方法规 · 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