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三条

有效

经营者因合并、分立或者变更经营主体名称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向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办理经营许可证和车辆经营权使用协议变更手续。

经营者变更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办公场所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将变更信息报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备案。

地方法规 · 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