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条例/第二章 经营资质/第三节 驾驶员从业许可第二十九条有效驾驶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注销其驾驶员从业资格证:(一)持证人死亡或者申请注销的;(二)从业资格许可被依法撤销、撤回,从业资格证被吊销的;(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驾驶员从业资格证被注销的,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收回,不能收回的,公告作废。地方法规 · 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2月1日第二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三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