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条例/第二章 经营资质/第三节 驾驶员从业许可第二十八条有效申请人向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申请办理驾驶员从业资格证,应当按照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的规定提交相关材料。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受理申请后会同公安机关依法审查。经审查符合规定条件的,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安排申请人参加从业资格考试。从业资格考试合格的,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自公布考试成绩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核发驾驶员从业资格证。地方法规 · 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2月1日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