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五条

有效

市和区(市)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建立网约车经营风险预警机制,对市场运行情况进行动态监测。

为保障行业健康可持续发展,维护公共利益,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市场供需变化情况,经过公众参与、论证或者听证、社会稳定风险评估、集体讨论决策等程序,决定暂停受理网约车经营许可或者网约车运输证申请。

地方法规 · 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