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
有效网约车在投入营运前应当办理网约车运输证。
办理网约车运输证,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符合本市相关部门关于使用新能源车辆的要求,排放污染物符合本市执行的排放标准;
(二)具有本市机动车号牌的七座及七座以下乘用车(微型、小型面包车除外),且使用性质登记为"预约出租客运";
(三)车辆行驶证载明的初次注册日期至申请之日未满六个月;
(四)安装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车辆卫星定位装置和应急报警装置等设施设备,车辆卫星定位装置应当具有录音、图像和视频采集等功能;
(五)车辆卫星定位装置相关数据应当按要求直接接入政府监管平台,实现数据实时共享;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网约车运输证由区(市)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核发,有效期不超过五年。
地方法规 · 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