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条

有效

网约车经营者需要申请延续网约车经营许可证有效期的,应当自有效期届满六十日前向原许可机关提出申请。原许可机关应当自受理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准予延续的决定;逾期未作决定的,视为准予延续。

网约车经营者在规定期限内未申请延续的,原许可机关应当在经营期限届满后注销其网约车经营许可证。

地方法规 · 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