抚顺市节约用水条例/第二章 计划用水第十二条已废止计划用水单位需要增加计划用水指标的,应当提前申请,并符合下列条件:(一)生产经营发展需要;(二)已经采取相应的节约用水措施,水的重复利用率、用水符合行业定额标准。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接到计划用水单位申请后15日内给予答复;逾期不予答复的,视为同意。地方法规 · 抚顺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8月11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