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已废止

计划用水单位需要增加计划用水指标的,应当提前申请,并符合下列条件:

(一)生产经营发展需要;

(二)已经采取相应的节约用水措施,水的重复利用率、用水符合行业定额标准。

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接到计划用水单位申请后15日内给予答复;逾期不予答复的,视为同意。

地方法规 · 抚顺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8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