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已废止

计划用水单位应当根据下一年度生产计划,于每年12月31日前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下一年度用水计划建议。

计划用水单位未按照规定提出用水计划建议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年度用水总量控制目标、行业用水定额和该单位历年用水情况确定并下达用水计划。

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年度用水总量控制目标、行业用水定额和单位用水需求确定年度计划用水,于下一年度1月31日前下达用水计划,并按年度进行考核。

地方法规 · 抚顺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8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