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气候资源保护和利用条例第六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气象主管机构、有关部门应当开展气候资源保护和利用法律法规、政策及相关知识的宣传,增强社会公众对气候资源保护和利用的意识。鼓励支持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科学保护和合理利用气候资源。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对在气候资源保护和利用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8月1日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