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有效

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负责组织开展本行政区域内的气候资源探测、调查、评估、区划、气候可行性论证等工作以及气候资源保护和利用的服务、指导和监督管理,参与城乡规划编制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住房和城乡建设、生态环境、自然资源、工业和信息化、交通运输、科学技术、教育、农业农村、林业、水利、文化和旅游、公安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气候资源保护和利用的相关工作。

涉及跨区域的气候资源保护和利用工作,上级气象主管机构及有关部门应当加强指导和协调。

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