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气候资源保护和利用条例第四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气候资源保护和利用工作的领导,将其纳入本级国民经济、社会发展和生态文明建设规划,建立协调机制,研究解决气候资源保护和利用中的重大问题,并对气候资源探测、调查、评估和保护等所需要的基本建设投入和事业经费予以保障。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8月1日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