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人工影响天气作业单位、作业站点设施和装备建设,提高云水资源开发利用和调控能力。

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完善抗旱、森林防火、生态修复等人工影响天气作业布局,在本级人民政府的协调下,管理、指导和组织实施人工影响天气作业。

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