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有效

进行气候可行性论证,应当使用符合国家气象技术标准的气象资料。

在气候可行性论证活动中禁止伪造气象资料或者其他原始资料、出具虚假论证报告。

气候可行性论证报告应当客观、真实、完整,气候可行性论证机构和项目论证的负责人对气候可行性论证报告的内容和结论终身负责。

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