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节能减排、造林绿化、云水利用等措施,加强对森林、草地、江河、湖泊、湿地、候鸟通道等生态环境的保护与修复,优化气候资源环境。

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