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气候资源保护和利用条例第十七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节能减排、造林绿化、云水利用等措施,加强对森林、草地、江河、湖泊、湿地、候鸟通道等生态环境的保护与修复,优化气候资源环境。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8月1日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