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气候资源保护和利用条例第十八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气候承载力以及保护和利用规划,调整、优化产业发展布局,科学规划城乡建设和开发项目,建立落后产能退出机制,改善能源结构,控制温室气体排放,应对气候变化。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8月1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