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气候资源保护和利用条例第十五条有效省气象主管机构应当会同省人民政府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生态环境、交通运输、教育、农业农村、林业、水利、自然资源、文化和旅游等部门建立气候变化监测与评估系统,加强气候变化和极端气候事件的监测,开展气候变化对生态环境和敏感行业的影响评估,提出气候资源保护的建议。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8月1日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