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气候资源保护和利用条例第十四条有效气候资源保护和利用应当符合气候资源保护和利用规划,因保护和利用需要调整或者改变气候资源保护和利用规划,应当报组织编制该规划的人民政府批准。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8月1日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