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全省气候资源区划,结合本行政区域气候资源状况,组织编制气候资源保护和利用规划,每五年进行相应调整。
气候资源保护和利用规划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规划编制的背景、依据、原则和目标;
(二)气候资源的现状、特点及分析评估;
(三)气候资源监测、分析、评价系统建设;
(四)气候资源保护的重点和利用的方向;
(五)气候资源保护和利用措施;
(六)其他应当列入规划的内容。
气候资源保护和利用规划应当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生态保护红线等规划相衔接。
气候资源保护和利用规划应当报上一级气象主管机构备案并向社会公布。
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