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有效

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应当会同同级发展改革、住房和城乡建设、工业和信息化、交通运输、生态环境、科学技术、农业农村、林业、水利、自然资源、文化和旅游、公安等部门开展本行政区域内气候资源分布、变化及利用情况的调查,调查结果报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气象主管机构。

省气象主管机构应当会同省人民政府发展改革、住房和城乡建设、工业和信息化、交通运输、生态环境、科学技术、农业农村、林业、水利、自然资源、文化和旅游、公安等部门根据气候资源调查结果,对本区域未来一段时间内气候资源的拥有状况、分布和可利用程度、气候灾害的类型和出现机率、气候资源功能、价值以及气候承载力等内容作出评估,编制全省气候资源区划并予以公布。

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