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气候资源保护和利用条例第十条有效气候资源探测资料实行统一汇交制度。从事气候资源探测活动的气象台站、其他组织和个人,应当向省气象主管机构汇交气候资源探测资料,省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出具汇交凭证。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应当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与其他从事气候资源探测工作的机构交换有关气候资源探测资料。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8月1日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