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有效

气候资源探测资料实行统一汇交制度。从事气候资源探测活动的气象台站、其他组织和个人,应当向省气象主管机构汇交气候资源探测资料,省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出具汇交凭证。

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应当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与其他从事气候资源探测工作的机构交换有关气候资源探测资料。

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8月1日